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清償借款

CYEV 112年度朴小字第25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25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鈞翔 被 告 林于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移送管轄 (112年度橋小字第1283號)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,671元,及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.59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2年7月2日起至清 償日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 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7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月  7  日 書記官 林金福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