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拆除地上物等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朴簡字第16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16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侯金蘭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自榮 訴訟代理人 侯文娟 王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1,16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