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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代位分割遺產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朴簡字第2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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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2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傅建龍 傅昱棠 傅昱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○○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;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 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 法第170條、第175條第1項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被告甲○○係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,於原告起訴時 尚未成年,依法乃由其法定代理人林玉玲代為訴訟,嗣於訴 訟進行中,甲○○業已成年,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因當事人本 人成年而消滅,訴訟程序應由取得訴訟能力之甲○○本人承受 ,惟甲○○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,本院認有依職權命甲○○續行 訴訟之必要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阮玟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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