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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拆屋還地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朴訴字第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翁麗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茂典 邱茂在 邱大松 邱怡娟 邱怡珊 邱曉莉 邱子沛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000鄰○○路000 巷00○00號 邱榆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茂典等間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14,70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,0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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