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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原小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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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原小字第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楊鈞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,685元,及其中新臺幣19,448元自民國 112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: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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