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小字第10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109號 原 告 葉育豪 被 告 許○睿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 法定代理人 許○慶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 王○如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0,000元。 訴訟費用1,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 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周瑞楠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