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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給付電信費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小字第1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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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11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許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,305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,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○○路 000○0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註: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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