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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給付電信費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小字第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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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3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賴嘉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,948元,及其中新臺幣7,343元自 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 月  5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○○路 000○0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 月  5  日 書記官 阮玟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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