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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給付電信費

CYEV 113年度嘉小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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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 告 賴建宇即賴政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,786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林金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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