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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
給付醫療費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小字第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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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63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訴訟代理人 陳啟文 被 告 吳伊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,216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○○路 000○0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阮玟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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