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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小字第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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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8號 原 告 賴慧諭 被 告 黃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,360元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註: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19日因操作不慎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 新臺幣7,360元,至被告所有玉山銀行帳戶,被告無法律上 原因受有利益,致原告受損害,依民法第179條規定,起訴 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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