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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聲請調解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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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楊清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清吉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,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,應為公示送 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 6條第1項第5款規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楊清吉間之電信債權債務關 係聲請調解,經本院對相對人之戶籍址(即調解聲請狀所載 地址)即亞太電信申請書上填載之帳單地址投遞調解通知書 後,遭郵務機關以「查無此人」為由退回,且相對人亦無在 監在押等情,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調解狀所附相對人戶籍 謄本、本院公文封、郵務機關出具之訴訟(行政)文書不能 送達事由報告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 查詢個人基本資料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 可稽,故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,致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 ,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,爰依上開規定,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柏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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