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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聲請調解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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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志正(歿)間請求給付電話費聲請調解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又相對人死亡者,已無當事 人能力,其情形又無從補正,可認為不能調解,法院自應以 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,相對人莊志正於 民國112年4月25日死亡,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,是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,應認有不能調解之情事 ,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調解之聲請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周瑞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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