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清償借款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25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鈺燕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對相對人即被告詹欣如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詹欣如之 地址,並提出被告詹欣如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, 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 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未於起訴狀上表明被告詹欣如之地址 ,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,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,應予 補正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,逾期未補正如主文所示 之事項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阮玟瑄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