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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2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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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許榮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起訴 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 ,04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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