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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5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顏秉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對相對人即被告XinXin_323(IG帳號)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姓名XinXin_323,未 記載被告地址,被告身分不詳,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文到15日內補正 被告姓名、年籍及住居所地址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,逾期不補正 ,即駁回其起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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