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清償借款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7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劉文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姿妘 林禹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、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77,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, 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該裁定已於113 年1月31日送達原告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電 話紀錄、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,其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○○ 路000○0號)提出抗告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阮玟瑄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