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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7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郁潔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○納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○志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許○尹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又按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,以其法定代 理人之住所為住所,民法第21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為已滿7歲之未成年人,乃限制行為能力人,其 住所應以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,而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 地均在臺中市,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阮玟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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