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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清償借款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113年度嘉簡字第10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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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5號 原 告 林書立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;附表編號二逾期 不補正,駁回其訴。 理 由 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」,第 244條第1項規定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 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」,第428條第1項規定「第244條第1項 第2款所定事項,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」, 第436條第2項規定「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仍適 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」。 經查: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「張咸嘉之繼承人」個人資料不 明,起訴不合程式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,命原告補正如主文;附表編號二逾期不補正,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: 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,張咸嘉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 )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,並製作繼承系統表。 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、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起訴 狀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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