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清償借款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113年度嘉簡字第11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10號 原 告 李明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桂初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,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 訴之聲明),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;逾期 不補正,駁回其訴。 理 由 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」,第 244條第1項規定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 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」,第428條第1項規定「第244條第1項 第2款所定事項,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」, 第436條第2項規定「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仍適 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」。 經查:原告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訴之聲明)記載「1.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正每個利息要付6,000元2. 被告於111年9月7日向原告借款壹拾貳萬元正有銀行匯款交易 明細」,難認已具體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,是原告起訴不 合程式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命原告補 正如主文;逾期不補正,駁回其訴。  原告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20,000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,應以訴狀表明「被告應給付原告120,000元,及自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」;如非上開 請求,則應自行斟酌相關法律規定後,為正當之聲明,附此敘 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林金福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