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代位分割遺產

CYEV 113年度嘉簡字第11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18號 原 告 高雄市燕巢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進興 訴訟代理人 鄭堯駿律師 被 告 陳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不經言詞辯論,判決如下 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原告聲明:被告陳義雄、陳武松、陳正雄、陳月娥、陳秀珠、 高陳月桂、陳秀鳳(下合稱被告全體)之被繼承人陳明通所遺 坐落嘉義市○○段○○段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遺產)按每人應繼 分比例各7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。陳述:被告陳義雄積欠原告 債務,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,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 債權憑證在案。系爭遺產原為陳明通所有,陳明通死亡後,繼 承人為被告全體,每人應繼分比例各7分之1。系爭遺產並無不 能分割之情事,且被告陳義雄已陷於無資力,其又怠於請求分 割,以清償對原告所負前揭債務,爰依代位分割遺產法律關係 ,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。 原告與被告陳義雄間之訴不經言詞辯論,該被告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。 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一、當事人不適格或 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」;民法第242條規定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 權利時,債權人因保全債權,得以自己之名義,行使其權利。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」,第1151條規定「繼承人 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」,第1164條規定「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。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」。債權人代位其債務人提 起分割遺產之訴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以不含債務人在內之 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否則為當事人不適格。經查: ㈠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其債務人陳義雄分割系爭遺產,卻以陳義 雄為被告,此部分之訴為當事人不適格,且不能補正,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 判決駁回之。 ㈡原告與其餘被告間之訴,尚未終結,附此敘明。 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林金福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