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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簡字第1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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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19號 原 告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富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被 告 蔡凌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 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有明文規定 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:確認被告持有附表一所示本票(下稱本 件本票)對原告本票債權不存在。又被告已持本件本票聲請本票 裁定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票字第1322號裁定(下稱本件裁定)獲 准。因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8,935,998 元(計算式如附表二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345,838元。本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一: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到期日 發票人 112年9月16日 150,000,000元 未載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: ⒈票面金額:150,000,000元。 ⒉依本件裁定核准本件本票得為強制執行之利息起算日至本件起 訴前一日,即自112年9月23日起至113年2月5日止,以年息百 分之16計算,共計為8,935,998元。 ⒈+⒉=158,935,998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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