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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簡字第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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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3號 原 告 林仟筑 被 告 黃宇呈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訴 字第418號違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以1 12年度附民字第452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,911元,及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甲、程序事項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本件也沒有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規定的情形,因此,本院依照原告的 聲請,由他一造辯論而下判決。 乙、實體事項: 一、原告主張 ㈠、被告於民國112年間與訴外人賴志維暨其他不詳姓名之人共組 詐欺集團,被告負責提領贓款之工作(俗稱「車手」)。 ㈡、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某時,佯裝車庫娛樂客服人 員,致電原告,佯稱原告的帳戶誤植而多儲值新臺幣(下同 )1萬元,復佯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專員致電原告,表示應 依指示操作,始能解除錯誤,造成原告陷於錯誤,遂於附表 所示時間,分別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。被告 再依賴志維之指示,提領上開款項交付賴志維,並領取提領 贓款總額百分之3計算之報酬。 ㈢、原告因為受詐騙而損失24萬9,911元,因此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。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   二、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做任何爭執。  三、法院的判斷: ㈠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;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;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,亦同。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為人,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185條有明文規定。又,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。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,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,民法第273條也有規定。 ㈡、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,視同 自認,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,而同條第 3項前段復規定,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者,準用上開第1項之規定。 ㈢、原告主張自己遭詐騙匯款24萬9,911元至附表所示帳戶,後遭 被告提領一空,而被告行為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刑事判決認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,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確定等情形,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刑事判決在卷可 證(見本院卷第11到22頁)。而且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事實的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已經合法送達給被告,被告沒 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,原告的前開主張 ,應該可以認為真實。 ㈣、被告參加詐騙集團,負責取款事務,其就原告遭詐騙受損害 之發生有行為關連,且為肇致原告遭詐欺取財之共同原因, 對原告構成共同侵權行為,依照前開說明,就原告損害,被 告與詐騙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。所以,原告依共同侵權 行為的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24萬9,911元,應屬有據。 四、結論,原告依照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 付24萬9,911元,及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隔 天即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 利息為有理由,應該准許。        五、本件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可以免為假 執行。原告雖然也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但是原告 所為關於他勝訴部分的假執行聲明,應該只是促請法院注意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的性質,就此部分聲明,本院不另外為准 許或駁回的諭知。 六、本件是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事件,免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中也沒有產生其他 訴訟費用,所以沒有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,併此敘明 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: 編號 時間 金額(新臺幣) 金融帳戶 1 112年2月18日18時8分 99,96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帳戶 2 112年2月18日18時11分 99,968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帳戶 3 112年2月18日18時39分 49,976元 中華郵政000-0000000000000帳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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