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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損害賠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簡字第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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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20號 反 訴 原 告 楊明珠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鄭媛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 下同)17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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