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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公示送達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簡聲字第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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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嘉松 相 對 人 宋砡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,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之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,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陳述略稱:相對人宋砡年為坐落嘉義市○○○段000 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,聲請人欲出售前開土地上之建物 ,欲通知相對人願否優先承買情事,惟信件經招領逾期為由 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 三、經查,依個人戶籍資料所示相對人現設籍於「臺中市大肚區 ...」址,依上開規定,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、第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 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周瑞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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