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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公示送達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簡聲字第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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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惠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岳呈 相 對 人 吳啓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、居所者,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;對於當事人之送達,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,受訴法 院得依聲請,准為公示送達。民法第97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4 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依非訟事件法 第5條規定,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,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 ;末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時,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,由 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有明文 規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設籍於高雄市前鎮區鎮北里16鄰 前鎮一巷22號,租屋於嘉義市○區○○里○○○路000號,現行方 不明,聲請人於113年1月16日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及租屋地址 寄發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,經前鎮郵局及嘉義湖內19支局以 招領逾期為由退回,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,為此檢附 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、掛號郵件收執等文件為證,聲請貴院 准予裁定對其公示送達等語。 三、經查,相對人吳啓宏之最後住所地在高雄市前鎮區,有相對 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另依聲請人所提出存證信函可 知聲請人表示相對人係向聲請人租賃房屋而積欠租金,又聲 請人亦稱相對人現行方不明,是自難認相對人仍有以嘉義市 租屋處為居所或住所地之意,故仍應以戶籍資料為最後住所 地之認定。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非訟事件法第5條、第66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意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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