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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棒球魂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仲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,逾期未 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原告之訴,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對被告吳妮蓁提起訴訟,惟據起訴狀內容記 載原告棒球魂公司(法定代理人羅仲均)此部分,本院前於11 3年1月12日發函通知原告補正該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,嗣經 原告檢附帝龍體育用品社(獨資)之商業登記抄本,究原告所 記載棒球魂公司之名稱是否正確、有無具有法人格,實屬有 疑,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。準此,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 缺,惟尚非不能補正,應由原告補正其起訴之程式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如主文所示之事項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對被告吳妮蓁 之起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周瑞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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