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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1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呂冠衡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盧火炎 邱盧彩霞 盧信全 李柏賢 盧俊宇 林再正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盧火炎、邱盧彩霞、盧信全、 李柏賢、盧俊宇、林再正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1,920元 (計算式:公告土地現值4,600元×土地面積352平方公尺×原告持 分1/10=161,92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1,77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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