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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返還車輛等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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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42號 原 告 張恩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卉芷間返還車輛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,並提出 繕本一份,逾期不補正,就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、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2、3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時,訴之聲明(所稱返還車輛所有權是請求返 還車輛或是要請求辦理車輛移轉登記?車輛車牌為何?返還相 等價金具體金額為何?)不明確,因此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,超過期限沒有補正,就駁回原告的訴 訟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芳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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