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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6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明秀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義吉 林水清 林進德 林進樂 林文嘉 林文津 林玉霞 林建安 林憲昌 林政緯 林于智 郭麗華 林瑞茂 林仁傑 林妙諭 林士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5,240元(計算式:395 5.49×3,100×20/1000=245,240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2,65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阮玟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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