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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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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黃滙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間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此均為法 定必備之程式,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狀上 僅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(下稱系爭帳戶)之 所有人列為被告,起訴程式即有欠缺,而經本院已向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查得帳戶所有人並查址,此有該公司檢送之帳戶 基本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可稽,相關資料可來本院聲 請閱卷(請先與書記官約時間)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,且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意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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