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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7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滙琦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莊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又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主張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以網路轉帳方式 匯款153,000元入相對人即被告莊振賢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0 00000000000號帳戶。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,致原 告受有損害,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起訴請求被 告給付153,000元 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新北市汐止區,有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,是本件訴訟,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黃意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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