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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償借款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113年度朴小字第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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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字第2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哲輔間清償借款事件,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)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90,000元(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違約金)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 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5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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