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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拆屋還地等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113年度朴簡字第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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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40號 原 告 范雨政 被 告 張金獅 張清誥 張宇璿 上列兩造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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 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」,第428條第1項規定「 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,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 原因事實」,第436條第2項規定「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 規定外,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」。 經查: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未明確記載土地範圍、面積, 難認已具體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,起訴不合程式,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 113年2月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可憑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,難認原告已具體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,起訴不合程式, 依上開規定,自應裁定駁回其訴。 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林金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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