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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履行契約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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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創思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國 相 對 人 陳彥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但以 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 證之,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故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者,如具備該條所定之要件,當事人及法院 均應受其拘束;且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 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。是兩造經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 管轄者,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,否則雖 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,亦應認為無管轄權。 二、經查: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契約,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 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,依兩造訂立之關鍵字優化服務合約書 伍、其他約定事項第十五點:「本合約書正本壹式貳份,甲 乙雙方各執存壹份為憑,如雙方對本合約有爭議時,雙方同 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,足認兩造就本 件契約所生之訴訟,已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依上 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由本院依原告聲請將本 件移轉至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至原告依督促程序 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,因第510 條之規定,應適用督 促程序制度於民事訴訟法之專屬管轄規定,不受兩造合意定 管轄法院之限制,然原督促程序,既已因債務人(即本件被 告)之異議而失其效力,嗣後視為起訴,即應適用一般訴訟 程序之規定,兩造仍受上開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,附此敘明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  日 書記官 黃意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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