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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代位分割遺產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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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代位人陳玉幸即吳陳玉幸、被告陳〇〇、謝〇〇、蔡〇〇 、陳〇〇、陳〇〇間請求代位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、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全體繼承人「應繼分比例 」附表之「更正起訴狀」,且提出被繼承人陳賴碧珍之除戶謄本 、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除死亡、監 護或輔助宣告、更名外,其餘省略),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 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」 ,第244條第1項規定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 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2項規定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」、「原告之 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 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:一、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。二、依其所訴之 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」;民法第242條規定「債務人怠 於行使其權利時,債權人因保全債權,得以自己之名義,行 使其權利。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」,第1151條 規定「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」,第1164條規定「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。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」。債 權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,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之訴,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,應以不含債務人在內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其 當事人始屬適格;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 外,並應就遺產全部請求分割,否則其訴在法律上為顯無理 由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陳〇〇、謝〇〇等人之個人資料不明 ,亦僅就被繼承人部分遺產請求分割,起訴已不合程式,爰 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完整被告姓名、住所或 居所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全體繼承人 「應繼分比例」附表之「更正起訴狀」,且提出被繼承人陳 賴碧珍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(記事欄除死亡、監護或輔助宣告、更名外,其餘省略) ,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本件相關土地及遺產清冊等登記資料已 調得,請原告自行前來聲請閱卷(請先提出閱卷聲請狀,閱 卷所得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,請勿外洩)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意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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