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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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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李信義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達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者,即以裁定駁回其訴;逾期不補正,而 有同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,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其 訴。 應 補 正 之 事 項: 一、提出被告李文達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之姓名、年籍、住居處所與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除死亡、 監護或輔助宣告、更名外,其餘省略)。並查詢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。 二、提出被告郭金鐘、李金朱、李木顏、李泰山、李一舉、李錦 墻、郭明洞、李陳美、李嘉恩、李雅玲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 事欄除死亡、監護或輔助宣告、更名外,其餘省略),如有 共有人已死亡,應再查明其繼承人,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 體繼承人之姓名、年籍、住居處所與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 除死亡、監護或輔助宣告、更名外,其餘省略)。並查詢繼 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。 三、被告如變動,提出有記載(追加)被告正確姓名及完整訴之 聲明之起訴狀,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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