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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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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吳桂枝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柏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 件,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44號裁定移送,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。依起訴狀與卷附刑事判決互核,原告主張依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部分,非因犯罪而直接受 損害,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,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 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,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,以補正起訴程 式之欠缺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3,393元, 其中50,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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