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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聲請調解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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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涂豐典 涂白雪 共 同 施宥毓律師 調解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德勝等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;逾期不補正, 駁回聲請。 理 由 民法第759條規定「因繼承、強制執行、徵收、法院之判決或其 他非因法律行為,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,應經登記, 始得處分其物權」,第1138條規定「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 依左列順序定之: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二、父母。三、兄弟 姊妹。四、祖父母」,第1151條規定「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 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」;民事訴訟法 第121條第1項規定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」,第405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「調解,依當 事人之聲請行之。前項聲請,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 爭議之情形。有文書為證據者,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」,第 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「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:一、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 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 立之望者」。 經查: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2日具狀到院聲請調解分割兩造共 有坐落嘉義縣○○市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,惟相對人涂專風已 於113年1月30日死亡,聲請人未以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,不 合程式;又相對人涂專風之繼承人如尚未就其所遺應有部分辦 畢繼承登記,且聲請人未表明請求辦理繼承登記,可認為顯無 調解必要。茲依上開條文規定,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;逾 期不補正,駁回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: 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,涂專風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 號)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製作繼承 系統表。 提出地政機關所核發,坐落嘉義縣○○市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第 一類登記全部謄本、異動索引(應顯示全部登記名義人之完整 個人資料)。 以書狀補正全體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、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 及爭議之情形,並同時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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