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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履行契約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岡司調字第5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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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司調字第591號 異 議 人 王秀鈴 陳怡鈞 劉永泉 張哲彰 王俊偉 一、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履行契約 調解事件,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之裁定聲明異 議。查本件應徵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異議人繳納, 茲限異議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 納將駁回其異議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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