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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損害賠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岡小字第69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6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雯琪即邱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0,123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 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 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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