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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償債務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岡小字第7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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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4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楊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,153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9,15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 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訴訟費用計算式: 裁判費(新台幣) 1,000元 合計 1,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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