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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清償債務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岡小字第7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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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4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黃楠傑 被 告 林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  日       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小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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