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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拆屋還地等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岡簡字第22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維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蕭素淵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1日112年度岡簡字第227號第一審 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聲明廢棄 第一審判決,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6,406元【 計算式:43.34平方公尺×840元=36,406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】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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