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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岡小字第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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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7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莉蘋 被 告 林慧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0 ,619元,惟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萬丹鄉,有被告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規定,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岡山簡易庭 法  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顏崇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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