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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訴訟救助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岡救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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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鄭家平 代 理 人 黃懷萱律師(法扶律師) 相 對 人 翁鏞筌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設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3年度岡 簡字第16號),經聲請人提起反訴,聲請人因無資力,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,業據其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資歷審查詢問表及准予扶助證 明書以為釋明,且上開訴訟核無顯無理由之情形,則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為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崇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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