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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損害賠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岡補字第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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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11號 原 告 鍾雅惠 被 告 孫子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;起訴,應以訴狀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4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 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時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致本 院無從確認原告請求之訴之聲明為何,更無從據以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函命原告於文到10日 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該函文並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 告,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依首開規定,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,本院自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岡山簡易庭 法  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曾小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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