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岡補字第2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9號 原 告 劉義中 被 告 劉銘祥 李啓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 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,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,債權人行使撤銷 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 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 字第222號裁定參照)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行使民法第244條之撤銷 訴權,其債權金額(含本金、利息、費用)為新臺幣(下同)94 ,417元【本金93,000元+利息917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 捨五入)+程序費用500元=94,417元】,而原告請求撤銷之財產 標的價額為739,787元(土地面積341.44平方公尺×公告現值6,50 0元×權利範圍1/3=739,78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依上開說明 ,原告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,自應以原告因撤銷權行使所受利 益即94,417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94,41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