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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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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岡補字第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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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4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佘明修間請求給付會員月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2,17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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