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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岡補字第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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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日姫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 核定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 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77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原告請求起訴即聲請支付命令前之利息,自 應併算訴訟標的價額。經查,本件原告聲明前段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(下同)79,366元,聲明後段則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12年1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則為391元【計算式:79,366×(12/365)×15%=391,小數點後 四捨五入】。從而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79,757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 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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